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七三0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及十六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八年易字第八二四一號),並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昭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