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56號上訴人 蘇友卿
蘇健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上訴人 王壽美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蘇健雄壹佰陸拾陸股」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健雄壹佰陸拾柒股」。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蘇健雄166股」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健雄167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