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彤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有巢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盧正義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街○○號四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 律師
林福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有巢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有巢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方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