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2││竊│期│1│南│6│臺│上2││臺│上2││0│││徒│至│投│偵3│中│5│8│中│5│8│執他1│││刑│3│地│4│高│易7││高│易7││1││盜│一││檢│5│分│1││分│1│││││年││署││院│││院││││├──┼──┼────┼──┼─────┼─┼───┼────┼─┼───┼────┼────┤││有││││││││││││詐│期││南│8│臺│上0││臺│上0││9│││徒│至│投│偵5│中│6│7│中│6│7│執3│││刑│34│地│1│高│易3││高│易3││9││欺│四││檢│4│分│1││分│1│││││月││署││院│││院││││└──┴──┴────┴──┴─────┴─┴───┴────┴─┴───┴────┴────┘
一、受刑人現傳喚中
二、前案竊盜罪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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