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建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OO、謝O.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謝富鵑 就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及同段449建號建物原應繼承之應有部
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1年2月13
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相對人謝富鵑應將上開不動產之
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經查,聲請
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且本件前經本院於104年11月4日依職權
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
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