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楷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楷真因詐欺等四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楷真因詐欺等4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