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黃鈴晶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張文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29,051元,應徵裁判費13,5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