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號上訴人 楊秀奇 即被告視同上訴人 歐陽儁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克宏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1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