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盟欽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幸怡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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