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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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5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