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德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8月1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10月11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5年11月1日起延長二月。茲於95年12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