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7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8日以95年度訴字第22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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