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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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