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祈焱被告王世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祈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世輝因傷害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270、7080、7640號),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陳祈焱於民國102年6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本院依法傳拘被告王世輝均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業經具保人稱:我聯絡不到被告王世輝,不知其住處等語,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見偵字第5270號偵查卷第206頁):及本院104年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一)第230至232、249、261頁,本院卷(二)第20至25頁)附卷可稽;又被告王世輝目前位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陳祈焱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