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梁阿成最後住苗栗縣○○市○○里00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梁阿成(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00000號)自57年1月20日起經警方列為失蹤人口,其胞弟 梁添財 無意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梁添財與失蹤人同住於苗栗縣○○市○○里00鄰0000
000號,迨51年3月在同址另設一戶即苗栗縣○○市○○里00鄰0000000號,至69年1月始與其次子 梁森明 等家人遷出,且梁森明自00年00月出生時起即與梁添財同住迄今,未曾見過失蹤人。另經警方至失蹤人戶籍地址及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00000號查訪,該二址有共同出入口,查訪時未遇失蹤人,且失蹤人戶籍地房屋係由 韋瑞娥 自72年起居住迄今,韋瑞娥亦未曾見過失蹤人。復經查詢失蹤人之前科、在監在押、健保、勞保、票據信用、信用卡、入出境、壽險資料等,均查無任何紀錄,而失蹤人自97年至103年僅有未登記、自50年1月起課惟已免徵房屋稅之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00000號房屋1筆。又失蹤人前於82年間即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期間7個月屆滿且無人陳報,僅因期滿後逾3個月聲請死亡宣告而遭裁定駁回。綜上,足認失蹤人失蹤已逾7年,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函文暨電話訪談紀錄表、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資料、特殊註記查詢資料、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勞保局WebIR系統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函文、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文、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文暨該院83年度亡字第12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影本、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函文暨房屋稅籍證明書、失蹤人之姪子梁森明及妹妹 張陳金蘭 之詢問筆錄2份、歷史門牌資料、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查訪相片3幀為證,均查無失蹤人之行蹤或相關資訊,足認失蹤人確實已失蹤,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職權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
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準此,本院既依職權對於失蹤人梁阿成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