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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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婉茹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85元【計算式:本金665,696元+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1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8,889元+違約金1,500元=696,085元】,應繳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