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告 謝孟益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3,781元【計算式:本金771,000元+其中741,000元自112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6日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110,439元+其餘30,000元自113年5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6日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2,342元=883,781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