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告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直域建築師事務所即 謝宜家 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