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告 王珍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兆順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589元【計算式:本金50萬元+自109年8月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4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14,589元=614,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