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素伶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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