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陳詠喬
被告 邱鈺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
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陳詠喬
被告 邱鈺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
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