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並依法辦妥登記在案。而於96年
9月20日第三人OTTOTIFFANYINTERNATIONALCORP.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開發信用狀暨進口融資契約,約定墊款利息應自國外押匯日起至所定清償日止,按聲請人牌告或約定之外幣匯結匯償還之,並應於每筆信用狀項下之貨運單據寄達通知後15日內將每墊款清償並支付利息及相關費用。嗣第三人OTTOTIFFANYINTERNATIONALCORP.於97年
1月15日、97年4月10日及97年5月21日依上開契約所定額度內,分別向聲請人申請開發USANCEL/C信用狀三筆,金額各為港幣652,500元、港幣863,050元及港幣582,500元,而上開三筆信用狀貸款陸續於97年7月18日、97年10月15日及97年11月26日到期,詎第三人OTTOTIFFANYINTERNATION
ALCORP.等未依約清償,尚餘債權本金港幣1,969,020.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且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開發信用狀暨進口融資契約、週轉金放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遠期信用狀融資確認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7月1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是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臺西鄉│五華││247│建│382.85│4分之1│乙○○持分1/4││1││││││││││├─┼───┼────┼───┼───┼────────┼─┼──────┼───────┼───────────────┤│0│雲林縣│臺西鄉│五華││284│道│91.62│12分之1│乙○○持分1/12││2││││││││││├─┼───┼────┼───┼───┼────────┼─┼──────┼───────┼───────────────┤│0│雲林縣│臺西鄉│五華││285│建│1428.23│12分之1│乙○○持分1/12││3││││││││││├─┼───┼────┼───┼───┼────────┼─┼──────┼───────┼───────────────┤│0│雲林縣│臺西鄉│五華││304│建│82.54│4分之1│乙○○持分1/4││4││││││││││├─┼───┼────┼───┼───┼────────┼─┼──────┼───────┼───────────────┤│0│雲林縣│臺西鄉│五華││682│田│757.78│20分之3│乙○○持分3/20││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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