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烱意律師被告甲○○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丁○○、戊○○及丙○○等5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等5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