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49元,應徵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