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1號抗告人戊○○
153號61號甲○○
151號己○○
13樓丙○○乙○○
153號相對人丁○○
155號42弄5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