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前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