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提供97年1月至98年4月任職宜晉貿易有限公司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
(二)請釋明 台端 所欠債務1,223,838元之用途?(個人消費或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三)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四)提供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提供配偶96年、97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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