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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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第三人負擔無益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1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8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命第三人負擔無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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