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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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84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定期勘測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8,673元〔查坐落嘉義市○路○段820-4、820-138、820-15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12,400元、17,467元、20,000元,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則各為39.21平方公尺、451.69平方公尺、2
2.14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及複丈成果圖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18,673元(計算式:12,400×39.
21+17,467x451.69+20,000x22.14=8,818,673)〕,應徵裁判費88,31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5,849元,尚應補繳62,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