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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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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