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簡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七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被告丙○○自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七日起、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叁拾貳元,及被告丙○○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
、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五千一百三十四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透過法院拍賣程序標得臺中縣○○鄉○○街○
巷二八之四號(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行政區域調整,○○○鄉○○○街○○號)原
為空屋之五樓透天房屋乙棟,並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原告前
往查看系爭房屋,發現該屋為被告丙○○、甲○○夫婦占用且拒絕搬遷,原告乃
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搬離,
使原告於被告非法占有期間,無法使用該屋居住,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五萬三千一百六十八元;
又被告心生不甘,於搬遷前,將一至五樓所有變電器、總開關、電路、電線、電
燈悉數破壞,並將所有水管皆灌入水泥,此有原告於水管內填充之水泥中挖出被
告所有之掛號信封、信封便條及高爾夫球時報等物可證,使原告尚需出資修復而
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修復費用四萬一千五百元
;又被告於占用期間,拒絕繳納水、電、瓦斯費及公共管理費共計一萬零四百六
十六元,原告迫於無奈先行繳納,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一萬零四百六十六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