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О一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乙○○○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高市
警三(壹)分刑字第0五九0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 HUYNH NGA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六樓大嘉賓館一○五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經由 陳登山 媒介,與男客 陳志和 姦,代價為
新台幣貳仟陸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 HUYNH NGA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保險套一個(已使用過)及媒介之色情聯絡電話名片一張可資佐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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