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板秩字第二三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土警刑秩字第二七二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強力膠伍罐、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十二時四十五分許。
⑵地點:台北縣土城市○○街○○○巷○○號前。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有強力膠五罐、塑膠袋一個扣案可證。
(四)前開扣案物,係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
所有,應予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