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秋華 律師複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全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280,080元,嗣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9,555,253元及其中48,280,08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暨其中11,275,173元自96年7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555,2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128元,原告已繳納436,952元,尚應補繳99,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受命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