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 徐淑芬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徐淑芬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3月4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富服裝公司)新店一店部門98年3月至100年11月薪資單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58至66頁;本院卷㈠第276至28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1至2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第29至32期每期清償1萬5,00
0元、第33至72期每期清償2萬元、第73至96期每期清償1萬元,另第1期增加清償1,976元之股票價值;並增以1年為1期,共6期,每期清償1萬1,000元之年終獎金,則總清償金額為150萬3,976元,清償成數為2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
324股對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業銀行)之投資乙筆,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74頁)。佐諸板信商業銀行於100年12月21日之買均價格為6.1元(見本院卷㈠第296頁),上開投資之價值約為1,976元(計算式:324×6.1=1,976),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第1期另清償1,976元之相當股票價值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98萬1,305元扣除必要支出60萬元後餘額為38萬1,305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50萬3,976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任職主富服裝公司新店一店門市部服務人
員,其薪資結構為除底薪1萬9,220元、職務加給2,000元、全勤獎金1,000元、伙食津貼1,800元外,尚有不固定之業績獎金,平均每月可得之薪資收入約4萬2,136元,有債務人99年10月至100年11月薪資單明細暨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99年7月至101年3月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76至293頁;本院卷㈡第57頁)。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消債更卷第70至71頁),債務人全家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另參以債務人配偶 陳肇偉 之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消債更卷第75、77頁;本院卷㈠第274頁),陳肇偉除名下有78年出廠之汽車乙輛外,別無其他收入,是堪認債務人配偶經濟能力亦有限。核以內政部公布101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794元;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項參照),則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名未成年子女陳○○(00年00月出生)、陳○○(00年00月出生)扶養費分別為3,000元及7,000元,合計1萬元,可知每人扶養費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堪認合理。況待債務人長子陳○○成年後,願於更生方案第29期至72期全數提撥該筆扶養費,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又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萬5,000元,扣除上開扶養費1萬元後餘1萬5,000元(計算式:25,000-10,000=15,000)供個人生活支出,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㈣然債務人於95年9月間向其所任職公司即主富服裝公司借款
50萬元,該公司每月匯薪於債務人時先行強制扣款5,000元,截至100年11月30日止債務人尚積欠其公司18萬元之債務,此有該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299頁)。債務人為保有此份工作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更生方案前32期薪資收入只能先扣除5,000元及必要支出後之餘額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來源。惟為補償其他債權人,債務人願延償更生方案還款期限,於更生方案第73至96期,每月提撥1萬元,共24萬元,遠逾更生方案前32期先行遭其任職公司強制扣薪之數額,尚稱合理。
㈤另債務人97至100年間領有年終獎金各2萬1,220元,此有
債務人存摺內頁轉帳資料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252至25
3頁;本院卷㈠第295頁;本院卷㈡第57頁)。則債務人願另以1年為1期,共6期,每期提撥逾2分之1年終獎金數額即1萬1,000元至更生方案以增加還款金額,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㈥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偏低;債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應以免稅額計;債務人每月支出無明細,無法判斷其合理性;債務人更生方案前32期每期以5,000元先行還款其任職公司,幾近全額清償,但對參與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清償成數僅29%,顯有不公,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不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事由等語。惟查: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⒉有關債權人主張子女扶養費應以免稅額列計云云。依財政
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稅賦政策之考量,與實際上因負有扶養義務而須支出扶養費不可相提並論,是難認扶養免稅額所定之金額足以維持受扶養人之基本生活。
⒊至於債務人每月支出無明細,無法判斷其合理性之主張,
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業如前述,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況債務人亦提出相當之電話費、自來水費、醫藥費、勞健保費、子女學費單據(見消債更卷第58、104至105、11
3至114頁)以供查核。⒋末債務人固於更生方案前32期每期以5,000元先行還款其
所任職公司,然債務人自陳該公司於每月發薪時即先行扣款5,000元等語,核以債務人提出之98年3月至100年11月薪資單明細(見消債更卷第58至66頁;本院卷㈠第276至289頁),洵堪採信。又本院於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時,曾發函並合法送達於主富服裝公司,通知其於期間內申補報債權,此有本院100年3月31日士院景100司執消債更司有字第25號公告暨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5、29頁),然該公司迄未陳報債權,是主富服裝公司不願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昭然若揭。衡以債務人目前任職主富服裝公司,其除對板信商業銀行之股票外,僅每月薪資所得可供清償債務,若債務人未提出之前32期每期先行扣除5,000元以清償所任職公司債務之更生方案,衡諸社會常情,債務人有可能喪失此份工作而無法提出任何更生方案。縱使債務人另覓新職,其為服務人員,新職薪資收入難認可比現職高(按:債務人自94年7月任職主富服裝公司迄今),殊難想像能提出比本件還款成數高之更生方案。況債務人為補償其他債權人,已延償更生方案還款期限,於更生方案第73至96期,每月提撥1萬元,共24萬元,遠逾更生方案前32期每期先行扣款5,000元,共16萬元之數額。是債務人縱有對債權人中之一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顯非重大,況債務人先行還款之情事係屬情非得已之狀態,堪認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消極事由。
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除前32期先行扣款5,000元外)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待長子成年後全數提撥扶養費且提撥相當股票價值數額及逾2分之1年終終獎金數額至更生方案;另為補償債權人,第73期後每期提撥1萬元而延長更生方案清償期至96期,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26日給付。第1-2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第29-32期每期清償1萬5,000元;第33-72期每期清償2萬元;第73-96期每期清償1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㈠㈡㈢㈣所示;第1期增加給付1,97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㈤所示。││2.年終獎金,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年為1期,共6期,每期在2月26日給付,每期清償1萬1,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㈥所示。││3.債務總金額:518萬7,526元。││4.清償總金額:150萬3,976元。││5.總清償比例:29.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配金額㈣│配金額㈤│配金額㈥│├──┼────────┼─────┼────┼────┼────┼────┼────┼────┼────┤│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5,374│1.45%│174│218│291│145│29│160│││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40,935│12.36%│1,483│1,853│2,471│1,236│244│1,359│││股份有限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82,147│5.44%│653│816│1,088│544│107│598│││股份有限公司│││││││││├──┼────────┼─────┼────┼────┼────┼────┼────┼────┼────┤│4│甲○(台灣)商業│1,001,228│19.30%│2,316│2,895│3,860│1,930│381│2,12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95,798│3.77%│453│566│755│377│75│415│││股份有限公司│││││││││├──┼────────┼─────┼────┼────┼────┼────┼────┼────┼────┤│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09,624│4.04%│485│606│808│404│80│444│││有限公司│││││││││├──┼────────┼─────┼────┼────┼────┼────┼────┼────┼────┤│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463,760│28.22%│3,386│4,233│5,643│2,822│557│3,104│││股份有限公司│││││││││├──┼────────┼─────┼────┼────┼────┼────┼────┼────┼────┤│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14,575│2.21%│265│331│442│221│44│243│││股份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57,723│16.53%│1,984│2,480│3,307│1,653│327│1,819│││股份有限公司│││││││││├──┼────────┼─────┼────┼────┼────┼────┼────┼────┼────┤│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06,362│5.91%│709│886│1,181│591│117│650│││股份有限公司│││││││││├──┼────────┼─────┼────┼────┼────┼────┼────┼────┼────┤│11│乙○○│40,000│0.77%│92│116│154│77│15│85│├──┼────────┼─────┼────┼────┼────┼────┼────┼────┼────┤││合計│5,187,526│100%│12,000│15,000│20,000│10,000│1,976│11,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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