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17號原告泰旺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正傑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849,925及利息,於
101年3月5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415,988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566,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