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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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王建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 王寶珠 訴訟代理人 姜承穎 被告 王元宏
王以琳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被告陳高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複代理人 梁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⒑分割方法欄中關於「/536」之記載,應更正為「5/3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