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1號反訴原告全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維衡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林麗珍 律師 徐正坤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盛澤中
林衍文 林清水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96年度建字第3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18,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婷玉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