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33號
原   告  林昌緯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被   告  黃麗花
被   告  李林招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未載編號A、B部分所示之建物門牌號
碼,茲補正如本更正裁定後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之附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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