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0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林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