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正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正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正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
104年8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姚正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4、7、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附表:受刑人姚正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9日│102年3月9日│102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新北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598號│緝字第1598號│字第8603號│├─┬───────┼─────────┼─────────┼─────────┤│最│法院│新北地院│高等法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86│102年度上訴字第279│102年度審訴字第852││實││號│5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1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9月13日│├─┼───────┼─────────┼─────────┼─────────┤││法院│新北地院│高等法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86│102年度上訴字第279│102年度審訴字第852││判││號│5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3日│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臺高檢102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792號(編號1│第486號(編號1至2│字第941號│││至2曾定刑1年2月)│曾定刑1年2月)││└─────────┴─────────┴─────────┴─────────┘附表:受刑人姚正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次│││││)│├─────────┼─────────┼─────────┼─────────┤│犯罪日期│102年8月8日│102年6月13日│102年7月28日、102│││││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8、2239號│字第7197號│字第7964、896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桃園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桃簡字第826│103年度訴字第9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8月5日│103年11月11日│├─┼───────┼─────────┼─────────┼─────────┤││法院│彰化地院│桃園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桃簡字第826│103年度訴字第96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2日│103年9月1日│104年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250號│字第13465號│字第2287號(曾定刑│││││6月)│└─────────┴─────────┴─────────┴─────────┘附表:受刑人姚正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共││││共13次)│6次)││├─────────┼─────────┼─────────┼─────────┤│犯罪日期│102年(下同)7月19│102年(下同)7月16││││日、7月20日、7月21│日、7月18日、7月21││││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4日、7月26││││日、7月23日、7月23│日、7月31日││││日、7月23日、7月27│││││日、7月28日、8月1│││││日、8月2日、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964、8963號│字第7964、896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6│104年度上訴字第3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日│104年4月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91│104年度台上字第191│││判││7號│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132號(編號7│字第4132號(編號7││││至8曾定刑17年)│至8曾定刑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