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朱玲瑤~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