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洪文慧~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