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四日,以八十五年訴字第三○八四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一
九、二五六○九號)判決,恐嚇取財,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又於八十五年七月間至同年九月十八日止,連續施用毒品,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同前開偵查案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於八十六年五月五日確定在案,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刑事判決書二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麒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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