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沅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沅靈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沅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劉沅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查受刑人劉沅靈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沅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毒品危害防治│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日│100年3月1日│100年1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00年度偵字│││字第1460號│字第1460號│第95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中簡││││第1537號│第1537號│字第2271號││事實審├───┼──────┼──────┼──────┤││判決│100年7月6日│100年7月6日│100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中簡││││第1537號│第1537號│字第2271號││判決├───┼──────┼──────┼──────┤││判決確│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100年10月31│││定日期│││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100年度執字│100年度執字│││第9618號(編│第9618號(編│第13357號│││號1、2定應│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沅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9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12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31│││日期│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125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2月1│││定日期│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6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