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九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新幹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朱克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