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柏宏 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融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宏、陳韋融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2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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