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沈宏洋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