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世璿 選任辯護人 林龍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世璿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世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100年2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各1次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0年1月24日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前開犯行重大。又被告前揭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本院宣告之刑度非微,堪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2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李雅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