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蘇若龍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罪等罪嫌重大;被告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被告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其等所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法定本刑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應自99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罪等罪嫌重大;被告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被告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其等所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法定本刑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自99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黃益茂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